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呢?

站内公告:欢迎来到贺州商标注册公司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贺州元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呢?

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呢?

作者:贺州元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1 08:16:33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展示、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以取得所有权和专用权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6个月内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登记或者价格评估。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转让可以分为多种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的转让要求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那么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呢?来看看贺州商标注册的介绍:

1、 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合同需要备案,可以排除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商标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商标局批准转让申请后,应当向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相应的转让通知和转让证书通知。

2、 商标转让需要公证吗?商标总局将要求对商标转让进行公证,否则将要求补办。事实上,商标转让的过程并不十分麻烦。只要证书齐全,一般不会有大问题。签好合同,明确付款时间,转让所有类似商标。只要双方合作,这个问题很快就能解决。

3、 商标转让公证需要哪些信息?

一、转让人、受让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转让或者受让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公司介绍信副本一份。

三、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四、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股份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原件和批准转让或者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

五、注册商标证、商标权属证、商标图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六、委托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注: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共享商标的专有权,应当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接受烟草制品、药品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转让协议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转让协议约定。公证人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文件。

商标转让多长时间,商标转让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商标转让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商标转让时间短,具体是几个月,几个星期,还是几天呢?我司为您解答:

⑴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一个多月发《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⑵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十二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证明》。该证明需跟原《证》一并使用。

⑶《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商标转让的流程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驳回复审是注册的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没有通过被驳回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进行提出的复查审议。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接下来就给大家解答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就目前的审查速度来说,整个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大概有1年左右的时间: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驳回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局会在三个月左右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然后九个月以后就会出结果了。

不一样请求人就相同的专利先后别离提出请求的,按下述方法处置。  

在先请求没有授权,而这两份请求契合颁发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则,专利权应颁发在先请求的人。在先请求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请求的请求人发出检查定见告诉书,指出该在后请求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请求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请求被视为撤回;经请求人陈说定见以后仍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将驳回在后请求。  

不一样请求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别离提出请求,并且这两份请求契合颁发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告诉请求人自行洽谈断定请求人。 

请求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请求均被视为撤回;洽谈不成,或许经请求人陈说定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对两份请求均予以驳回。


 

版权所有:贺州元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