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桂区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站内公告:欢迎来到贺州商标注册公司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贺州元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平桂区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平桂区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贺州元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2 08:57:53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贺州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采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的获得是以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为基础,贺州商标注册证是作为权利证明的一种初步证据。因此,申请人既应该保证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以取得商标权,又应该及时注册以巩固自身的权利。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两种:

1.实际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的商标在美国已投入使用的情况,在向官方提交注册申请时需要同时提交使用证明。为节省手续和成本,目前较多国内申请人都采用该方式提交申请。但是对于实际并未在美国市场投入使用的申请人来说,以已使用为前提提交注册申请是需要承担诚信风险的。

2.意向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的商标未来打算在美国市场投入使用的情况,相关的使用证明可以在初步授权后的6个月内提交,每次可延长6个月,最多不能超过3年,并需要交纳额外的费用。美国注册商标的有郊期为10年,根据美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注册起第56年间,需要向美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以维持该商标的有郊性,如果因为特别事由没有使用已注册的商标,那么应该说明理由并标明不放弃使用该商标,否则将导导致该商标被撤销,与些同时,如果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可以通过申请来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旦获得该权利,那边注册人则援敌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并且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依据不同基础申请的美国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美国商标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的商标logo2:申请的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类别3:申请人的证件(如以个人名义持有,提供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以公司名义持有,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4:申请的logo描述5:产品的描述6:如申请已在美国使用的,还需提供使用证明,以及使用时间美国商标申请时间受理回执时间:1个月;注册所需时间:1218个月;

贺州商标注册后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的好处,具体有以下几点:(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的。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升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为人们所知晓,而其商标名称则广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

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法所要防范和制止的行为。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审查的基本尺度,也是侵权认定的标准。商标权人能否在商标侵权之诉中胜诉,主要是看被告的行为是否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之诉中举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而只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至于现实中消费者是否真的发生了混淆,法院并不去探究。

实际上,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本的原因在于商标侵权判定的特殊性。商标侵权,要以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如果消费者能够辨别出不同商标的来源,则不存在侵权人欺骗消费者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商标法上的损害后果,商标侵权就不会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混淆是对消费者面对商标时的心理状态的描述。消费者混淆需要探究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看消费者是否对两个相似的商标标示的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错误的认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很难举证证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已经发生了混淆。假如商标法将实际混淆确定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那么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


 

版权所有:贺州元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